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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泉律师事务所 - 法治探索 - 其他类探索 - 浅谈“三无病人”的紧急救治问题
浅谈“三无病人”的紧急救治问题
 

 “三无病人”一般是指无身份、无责任机构或人员、无支付能力的病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流落街头的盲流、乞丐、智障病人、精神病人等;二是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的突发急症的病人;三是交通事故中受伤的病人。

俗话说医者仁心,若是面对紧急情况下的病人,相信很多医生都会挺身而出,救人于危难之中,而面对三无病人这类特殊的群体,若是救助,则会面临诸多问题。例如:三无病人需要立即进行手术,但其意识不清且无家属陪同,应该由谁签字?会不会产生医疗纠纷?若产生医疗纠纷谁来担责?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医院往往是左右为难,救人违反法律程序,不救有违职业道德,那么,医院到底应该怎么最小化风险的同时履行救死扶伤的义务?

我国对于三无病人的救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屈指可数,规定的较为笼统,还存在诸多立法空白。我国目前关于三无病人的紧急救治规定如下: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由此可见,上述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如何实施对三无病人的抢救起到了一定的参考作用,但缺少更加细致的规定。在实践中,大部分医院都自己制定了一套救治三无病人绿色通道,其中针对三无病人的代签字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内蒙古XX医院授权医务处代行知情书的签字权,云南省系医院授权医务处或医院行政总值班代行知情书的签字权,湖北省xx医院夜班及节假日由医疗总值班代签、正常上班时间由医务部或分管副院长代签等等。

各大医院制定的三无病人救治管理规定极大的提高了救治的效率,并且能有效的规避法律风险。其他医院可以向已经制定相关规定的医院借鉴学习,制定一套属于自己的应急处置方案,共同实现医患双赢。

 

小贴士:

接诊三无人员注意要点

1、物品管理:设立登记本,由护士清点、登记其随身物品和贵重物品等,必须有2人在场,交由护士长保管。

2、及时通知保卫科,查找、联系家属、单位、公安、交警、民政部门等。对经积极抢救后清醒的病人应详细询问病情、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一旦找到相关线索,立即报告医院总值班和保卫科,由保卫科负责联系病人家属。

3、危重“三无”病人到诊后,值班护士要及时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并上报医院总值班、医务部等。授权负责人批准实施无家属签字时的紧急抢救措施,医院总值班或医务部负责组织抢救、协调各临床科室之间的急救工作,开辟绿色通道。

4、根据三无人员的身体情况,医院可及时让患者确认自己及家属身份信息、确认费用清单;医院可积极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医院可及时将尸体停放太平间,协调公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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