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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泉律师事务所 - 慧泉案例 - 诉讼案例 - 警惕!职业放贷以融资租赁等形式改头换面,死灰复燃
警惕!职业放贷以融资租赁等形式改头换面,死灰复燃
 

 

近期,我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在办理一起所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该案名为融资租赁,实为职业放贷。即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将借贷包装成“融资租赁”。该案十分典型,同类案件已经泛滥成灾,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希望引起各位读者高度重视。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为众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众金公司),被告为A。双方于2021726日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将自有车辆卖给众金公司,价款为109000元,并约定众金公司支付车辆转让价款之日视为公司取得车辆所有权。同日,双方又签订了所谓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公司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将车辆回租给A使用,租期为36个月,租金合计151548元,每月支付租金,如违约将加速支付租金、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同时,双方就该车辆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1727日,众金公司向A支付109000元,A还被要求转给了专门介绍贷款业务的个人2000元。双方未办理车辆变更登记。A支付7期“租金”共计32396元后未及时支付后期租金,众金公司遂强行拖走汽车,并起诉要求A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含未到期租金)119152元及违约金10526.8元等。

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判决被告A支付原告众金公司要求的全部租金及违约金,并对该案汽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法院判决众金公司对汽车拍卖变卖款优先受偿,再次说明众金公司对车辆不享有所有权,“售后回租”纯属子虚乌有。实际就是抵押贷款。

评析:

一、众金公司的行为实质是披着融资租赁的外衣,行非法放贷之实。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第七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发放非法集资或受托发放贷款……”。

以上法律规定可见,融资租赁的立法原意是服务于经济发展,不是面向普通百姓生活消费。且该《办法》针对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以“售后回租”名义开展大量“类信贷”业务的情况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但是现实中仍不乏大量融资租赁公司假借不合格的租赁物,向不合格的租赁对象,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首先,A的自用车辆实为消费品,并非能产生收益的“固定资产”。因此,该融资租赁的对象和租赁物均不适格。众金公司与A产生的业务与银行的抵押贷款具有极高的相似度,实质上仅是一种纯资金的业务。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金融工具,应该充分发挥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而非借用融资租赁这一形式违规放贷,甚至是职业放贷,破坏金融市场秩序。

其次,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这种“车辆回租”不仅毫无收益,且一般人抗风险能力差,加速支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将会导致其不堪重负,“家破人亡”。本案A仅使用资金7个月,就要承受3年的利息及其违约金,本案本金实际是107000元,已经偿还了32396元,还要支付119152元“未到期本息”和10526.8元违约金,折算年利率竟高达71.4%,远远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当事人根本无法承受,显失公平。

二、众金公司存在应建未建分支机构,违法展业的行为。

租赁业务为金融业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9)。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规定,融资租赁业务序号60,属于许可准入类业务,必须接受当地相关部门的监管。

众金公司在山东建立分支机构应当获得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分和金融主管部门的许可。其注册地为天津,但却在山东济南有固定经营地址,实质上其已在山东“成立”了长期持续经营的分支机构。而该公司应建未建分支机构,脱离监管,属于违法展业。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此类信贷业务,波及面广、资金量大,危害极大。目前,有数不胜数的像本案当事人一样的“融资租赁”受害者,受到融资租赁公司的盘剥。若任由此种“业务”蔓延,将会成为社会的毒瘤,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此类案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地方政府对于防范化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具有属地责任。因此,必须依法加强金融监管。

综上所述,众金公司的“职业放贷”行为和应建未建分支机构脱离监管的行为,严重违背了金融监管法规、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破坏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本所认为相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并立案查处,以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回归融资租赁本业,同时希望看到此篇文章的人能够引以为戒,高度警惕此种新型“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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