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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泉律师事务所 - 慧泉案例 - 诉讼案例 - 债权人如何向股东个人讨债?
债权人如何向股东个人讨债?
“跑不了和尚,跑得了庙”

公司欠债,老板跑路,公司倒闭被吊销未清算,公司已无财产,债权人能否向股东个人讨债?

公司欠债,债权人凭生效判决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因未年检而被吊销,公司已是人去楼空,无人问津,老板一跑了之,股东作鸟兽散,公司关门倒闭,成为空壳,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此时只能裁定终结执行。债权人讨要无门,只好无奈的放任不管,合法债权无法实现,诉讼费、律师费付诸东流。

公司无人问津,没有人组织清算,也不依法注销和申请破产,此类现象在社会上呈蔓延之势。僵尸企业普遍存在。难道债权人真的没有办法了吗?不!债权人还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如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公司逾期未清算、怠于清算、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等。)那么,应当如何追究股东责任?

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成功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法院终审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有力的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本案例,教给债权人如何向股东个人讨要公司债权。

基本案情

A集团原是淄博市高青县著名企业,在高青县有着极高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因拖欠工程款纠纷,B公司将A集团诉至法院,2006年2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A集团偿还B公司工程余款156万元,利息59000元。2006年3月,判决生效后,B公司申请强制执行,A集团无财产可供执行。2007年1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发放了债权凭证。但A集团早已人去楼空,瞬间蒸发了,B公司的债权讨要无门了。

2014年3月,B公司来到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希望我们竭尽所能为其实现债权。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阅读案卷,并做了大量细致到位的调查工作。首先,我们去工商局查阅A集团工商登记信息。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A集团在2007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且其出资到位,资产充足,2005年年检报告显示其公司仍有近千万元资产。另发现A集团实际控制人及股东郑某等人另行组建了C公司,一度经营红火。最近,C公司也关门倒闭,同样的蒸发了,主要股东郑某等失去联系,公司财产也不知去向。通过一番努力,基本查清了郑某等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逃废债务,脱壳经营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郑某等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维权过程

2015年1月,我们接受B公司委托,将A集团股东郑某等人以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灭失,侵害债权人利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以B公司未能举证证明A集团现已丧失无法清算的客观基础以及未能证明A集团无法清算是因为郑某等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所导致为由,认为我方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判决驳回B局诉讼请求。

我所对判决文书进行了仔细的解读,经过仔细研讨后认为,一审判决颠倒了举证责任,适用法律明显不当。B公司已尽其所能地完成了举证责任。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了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的民事裁定书,提交A集团的公司工商登记情况等足以表明,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资产去向不明以致无法清算,使B局利益受损。一审法院将公司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是否灭失,且是否无法清算的举证责任分配给B公司承担,加重举证责任,造成举证不能。“灭失”和“无法清算”都属于消极事实,本身没有证据可予以证明。但是与之对应的“存在”和“可以清算”属于积极事实,本身是可以被证明的。营业执照吊销后,郑某等作为公司的股东,负有妥善保管公司财产,依法定程序处理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的权利和义务。故应由股东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等仍然存在,且可供清算,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该公司至今未组织清算,且其主要经营者郑某等至今下落不明,公司已无办公场所,公司财产去向不明,郑某等怠于清算的行为损害了B公司债权。因此,郑某等既未在法院限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证实公司集团财产现状及处置状况,应视为郑某等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事实成立。

我们认为一审判决结果确有错误,且显失公平。2016年4月,我们上诉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真听取并采纳了我们的上诉理由及其代理意见,于2017年8月终审判决,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支持B局诉讼请求,由郑某等人对A集团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生效后,B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集团多个股东个人名下尚有财产,B公司的债权得到了切实实现。

结语 

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构建现代公司的两大基石,两者的结合,刺激了人们对公司形式的普遍化认同。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和独立人格就像罩在公司头上的一幅面纱,把公司和股东分开,保护了股东,减少了投资风险,促进了经济发展。

但是,公司形式的优势可能会被存有恶意的人利用,将本应自己承担的交易和市场风险通过公司独立法人资格转嫁给了他人,即出现了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的现象。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民间借贷危急的影响,公司股东为了自我利益而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有损公司债权人的行为呈普遍现象,这无疑损害了社会和债权人的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破坏了正常的公司法律制度,违背了建立公司制定的初衷。

此类滥用公司法人制度,恶意逃废债务的违法行为必须得到制止,而制止的最为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揭破公司的面纱,依法追究无良股东的法律责任,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希望本所的这一案例,能引起众多债权人的关注,帮助更多人实现其合法权益,感受到真正的公平正义,而不是让判决结果只停留在纸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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