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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泉律师事务所 - 慧泉案例 - 诉讼案例 - “凶手”无“罪”
“凶手”无“罪”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前言

这是一起历经仲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诉与反诉(一审)、二审的案件。案情本身比较简单,但是面对恶意缠讼、无理强辩的搅事者,善良的人也有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虽然会掉到“地狱”,但最终会升往“天堂”。因为“凡属我的权利,必能得到救济”,这就是法治的力量!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厚方公司与万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了以下内容:1、承租人对房屋整体结构无异议,自愿承租;2、租金17万元/年,逾期缴纳有滞纳金;3、合同到期,能拆除的物价承租人带走,不能拆除的留给出租人;4、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2年,万某将涉案房屋用于经营星期天假日酒店。2015年4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检查时发现室内消防栓无水,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10天整改,万某拒不整改。十天后,区消防大队出具处罚通知书,给予停业整顿惩罚,星期天假日酒店停业。
      东营仲裁委裁决厚方公司赔偿万某损失87万。

2015年5月,万某向东营仲裁委申请仲裁,认为厚方公司提供的房屋没有进行消防验收,违反了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酒店停业是因为室内消防栓无水,室内消火栓无水是因为房屋内部没有设计安装消防供水系统,这都是因为厚方公司的房屋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厚方公司赔偿其停业损失200万元(经营收入、装修费用等)。

2016年2月,东营仲裁委作出(2015)东仲字第178号裁决书,认定厚方公司提供的房屋没有经过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导致房屋不符合酒店经营要求而停业,厚方公司应当承担 主要责任。因此,裁决双方解除合同,厚方公司赔偿万某损失871922.3元(鉴定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东营市中院驳回申请。

厚方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以枉法裁判,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市中法院作出(2016)鲁05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厚方公司的申请。

万某向东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厚方公司的账户,情况万分危急。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临危受命,火速赶往厚方公司,一起分析案情,寻找突破口。初步判断万某经营的假日酒店营业前应当有消防验收合格证,于是指导厚方公司尽快查找万某经营的假日酒店营业前的消防合格信息。厚方公司向消防部门申请查询星期天假日宾馆的消防信息,而消防部门以厚方公司不具有查询资格为由拒绝提供。厚方公司最终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找到了星期天假日酒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这一关键证据。

以此为突破口,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一方面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及时反映情况,请求暂停执行,另一方面积极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营区人民法院反映,递交不予执行申请书,申请不予执行。

东营区法院告知该案是市中院指定执行案件,他们无权受理,只能找市中院;而市中院则说既然指定给了区院,就应该由区院管……来来回回,反反复复,就是没有法院肯受理。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又设法给市中院的领导写信,希望领导过问此事,最终该案由东营区法院受理了。

2016年6月10日,东营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就此案进行了听证。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紧紧抓住对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关键证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这一致命软肋,质问对方在仲裁时为何不提供该关键证据。东营区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了(2016)鲁0502执字第668-2号裁定书,裁定:对东营仲裁委员会(2015)东仲字第178号裁决不予执行。

万某向法院起诉,厚方公司反诉。

万某得知区法院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后,迅速撤离了假日酒店,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破坏性的拆除,房屋内部遍布瓦砾,一片萧索。且万某从其申请仲裁起未交房租。正当厚方公司准备起诉万某时,万某竟恶人先告状,再次以厚方公司房屋在消防检查时消防栓无水为由,起诉至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停业损失。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当即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万某交付租金和滞纳利息,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破坏性拆除房屋导致的损失。

期间,万某申请对停业损失进行鉴定,厚方公司亦申请鉴定破坏性拆除的损失。经鉴定机构鉴定,万某的停业损失为1936321元(比仲裁时鉴定结果高很多),厚方公司的破坏性拆除损失为22892元。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则对万某的鉴定意见的关联性提出异议:万某有没有损失,损失多少,与我方无关。因为,我方没有违约行为,万某所谓的损失与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无关。

经过两次开庭,双方围绕万某产生停业损失责任主体是谁及有无违约行为展开辩论。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面对对方的无理强辩,据理力争,强调:

1、厚方公司提供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①2003年政府核发了房屋产权证书,而核发产权证书的前提是必须经过竣工综合验收,这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准,依法赋予合法产权,当然也包括使用权。②原告接收房屋时进行了全面考察,对房屋结构和现状充分知情,自愿承租。③厚方公司是按照普通民用建筑出租该房屋,收取相应的租金,并未指定使用用途。万某用于开设酒店,由普通民用建筑变为公众聚集场所,大大提高了消防标准,消防达标需要自负责。④开业前已经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再次证明房屋消防检查合格,不违反法律规定。

2、停业损失完全是由经营者自己造成的①该酒店开业经营前已经达标取得了消防验收合格证,在经营期间出现了消防问题完全是经营者自己的责任,与出租方无关。②消防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在房屋使用四年后发生的,《房屋租赁协议》第八条、第十三条,房屋使用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不是被告的合同义务,消防责任主体是原告。第八条(4):“乙方应当在租期内正常对房屋进行检修及室内外的维修养护。”因此,被告没有义务为原告经营酒店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第十三条(1):“为确保安全和消防部门的要求,乙方负责在楼后另加一至三楼楼梯和安全出口,如因经营宾馆及娱乐场所未按照消防部门要求设计,所造成的一切罚款费用及停业整顿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租人)承担。”③法庭调查表明,酒店在接到消防部门的整改通知后,既没有查明原因,也没有采取任何整改措施,而是直接放弃经营。很明显,就是该酒店经营不下去了,原告故意做局,任由“损失”无限期扩大,坐等被告赔钱。为恶意解除合同找借口,倒打一耙,坐等天上掉馅饼。

历经漫长的等待,终于在2017年8月接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厚方公司大获全胜。法院认为:万某经营酒店四年期间合同目的并没有因租赁物本身而受到影响,租赁期间已经明确约定由万某负责维修保养,且已约定如因经营宾馆未按消防要求设计而造成的一切罚款及停业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上述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擅自破坏拆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双方合同解除,万某返还房屋、补交租金和滞纳金、赔偿破坏性拆除损失和鉴定费用,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万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万某不服,立即提起了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是房屋本身的安全问题,系出租人瑕疵担保的范畴,万某接收房屋时只了解到房屋权属无争议;2、室内消火栓供水系统是隐蔽工程,根据相关规定除在特殊条件不得使用消火栓,万某不知消火栓无水很正常;3、厚方公司明知道万某租赁房屋用于酒店经营,提供的房屋却没有酒店经营必需的消防供水系统,导致标的不能合乎使用用途,构成根本违约;4、厚方公司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目的,无权要求万某支付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期间的租金,而且一直是万某同意解除合同、交付房屋,而厚方公司不接收房屋;5、滞纳金是行政法规范畴,厚方公司无权要求万某支付滞纳金。

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继续代理厚方公司的二审,从根本上驳斥了万某完全偏离合同原意、歪曲事实、法理失据的上诉理由,并再次强调厚方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一直试图接收房屋无果。二审法院进而要求双方自行交接房屋并提交书面确认书,如未提交,视为未交接房屋。因万某一直坚称厚方公司不赔偿其停业损失,其绝不交房,故厚方公司对能否交房并不抱有希望。我所庭后立即与对方代理律师进行了沟通,对方律师也做万某的工作,最终,万某带着无尽的哀伤、悲愤与无奈,将房屋交还给厚方公司。我方离最终的胜利又近了一步。

我方将房屋交接确认书交给承办法官,并询问是否还会有下一次开庭,法官话语中透露出没有再次开庭的打算。为了夯实我们的答辩意见,我所又快马加鞭地书写了观点凝练、重点突出、法理兼备的代理词,并提交法庭。

又是一场漫长的等待,但我们静静的等待着胜利的到来。终于,2017年12月15日,二审判决书出来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

1.实践中,很多合同会约定仲裁,但是仲裁一裁终局的性质对当事人来说并不是绝对的优势救济方式,当事人选择时要慎重。事前尽量不要预先约定仲裁救济。而事后,涉案金额不大、案情简单的,可以选择仲裁;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的,不建议选择仲裁。

2.虽然仲裁一裁终局,但是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于一方当事人不利时,仍然可根据不同情形选择撤销、不予执行。要懂得找准救济点。一般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就该纠纷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面对无理强辩的对方,要守住立场,不要被对方恶意曲解的观点带跑。律师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切记言之有理,切合实际。

4、要始终坚信正义必将战胜邪恶,即使身陷山重水复、荆丛万丈,要是拼搏、追逐,终会获得柳暗花明、山青水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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