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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泉律师事务所 - 慧泉案例 - 诉讼案例 - 撤销、不予执行生效仲裁裁决案
撤销、不予执行生效仲裁裁决案
 

山重水复疑无路 柳暗花明又一村

——一起撤销、不予执行生效仲裁裁决案

2011年4月,A公司与B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B承租A所有公司的位于商贸城的房屋一套,租期为10年。且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约定:在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2年,B将涉案房屋用于经营假日酒店。2015年4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检查时,发现室内消防栓无水,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10天整改,B拒不整改。十天后,区消防大队出具处罚通知书,给予停业整顿惩罚,假日酒店停业。

1.B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双方解除合同,要求A赔偿B损失。

2015年5月,B申请仲裁,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赔偿损失200万元。面对B的无理要求,A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假日酒店注册登记表为证据进行抗辩指出假日酒店登记的经营者为他人C,而不是承租人B;并援引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的条文:“在租赁前对房屋作了充分了解,对整体结构无异议,愿意承租。” A公司本以为自己胜券在握,满心欢喜地等待某市仲裁委的公正裁决。而在2016年2月,等来的却是裁决解除合同,赔偿B损失85万余元结果一出,A公司上下舆论一片哗然。这样的仲裁结果绝对不能令其接受。

2.A公司不服,向市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驳回其请求。

A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以枉法裁判,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提出四点理由:1、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B不是假日酒店的经营者,无权要求A赔偿其损失。2、根据法律规定,涉案房屋交付被B使用时,消防设施符合法律要求。房屋使用过程中,消防设施出现问题不应由出租人承担责任。3、根据房屋租赁协议相关约定,A不应承担假日酒店停业整顿造成的损失。4、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应承担假日酒店停业整顿造成的损失。

以上理由都是在事实、法律方面发力,而在证明某市仲裁委枉法裁判方面去没有任何证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同于上诉,上诉可以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而大书特书。而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性,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寻求司法救济则必须围绕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7种情形进行,市中院作为司法裁判机关原则上只能审查仲裁委枉法裁判的部分,而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无审查责任。最终法院作出驳回了A公司的申请。

 3.B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A公司以对方故意隐瞒足以影响仲裁公正裁决的关键证据为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最终裁定不予执行

    可是难题摆在了我们面前,一方面B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已启动执行程序,银行账户被冻结,企业的信誉和经营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另一方面A公司上下有理难伸,有气难抒。还有没有救济途径?还有没有人可以扶大厦于将倾?这时A公司把目光投向了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陈宝瑞律师——这位有着27年丰富执业经验,成功处理过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资深律师。陈宝瑞律师与当事人交流并阅卷之后深感案情复杂,翻查资料、研究对策、召开案件讨论会……常常持续到深夜。

经过反复的打磨和变换思路,渐渐地,一个清晰的诉讼策略浮现出来:涉案房屋没有经过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是导致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如果消防验收不合格,那么B经营的假日酒店怎么可能营业呢?他营业前的手续是否齐全?他所经营的酒店消防方面的信息我们是否可以查到?陈宝瑞律师一方面督促A公司尽快查找B经营的假日酒店营业前的消防合格信息;另一方面积极向某区人民法院反映,递交不予执行申请书,申请不予执行。

但是事情远没有想象的那么顺利。A公司向消防部门申请提供星期天假日宾馆的消防信息,而对方以A公司不具有申请资格为由拒绝提供。我们向涉案房屋所在地的区法院申请,区人民法院告知我们是市中院指定案件,他们无权受理,让我们找市中院;市中院又说既然指定给了区院,就应该由区院管......来来回回,反反复复,就是找不到主管法院!一时间,案子又陷入僵局。

这个方法不行咱就再换另一种方法。坚韧的陈宝瑞律师设法向区法院领导写信,希望领导过问此事,使这个案子有个着落;同时要A公司继续查找相关消防信息,不要轻言放弃。

    功夫不负有心人,案件有了突破性进展!这个案子最终由区法院受理;同时A公司通过区工商局找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这一关键证据,足以证明B经营的假日酒店在营业前消防验收是合格的。是对方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仲裁公正裁决的关键证据。

    2016年6月,这一天注定了不平凡。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就此案进行了听证程序。陈宝瑞律师不与对方在事实与法律方面进行过多的纠缠,而是紧紧围绕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与对方短兵相接;抓住对方隐瞒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关键证据这一致命软肋;并质问对方在仲裁时不提供该关键证据,在不予执行听证时才提供。区法院认同我们的观点,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这一裁定结果令A公司上下为之一振,终于扬眉吐气!

4.B以同一理由重新诉至区法院,A公司提出反诉。

然而,B得知区法院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后,迅速撤离了假日酒店,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破坏性的拆除,房屋内部遍布瓦砾,一片萧索。且B从其申请仲裁至今,未交房租。正当A公司准备起诉B时,B竟恶人先告状,再次以A公司房屋在消防检查时消防栓无水为由,起诉至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无法经营造成的损失。A公司在陈宝瑞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B交付租金和滞纳利息,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破坏性拆除房屋导致的损失。

    战场上的号角已经吹响!至此,该案还在审理中。不过,该案值得引发我们很多思考,当事人选择仲裁好还是不好?仲裁具有一裁终局性,如果想要推翻,可以选择什么救济途径呢?仲裁被推翻后,是否还可以起诉呢?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如何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呢?

    接下来还是一场硬仗,我们会在乘风破浪中砥砺前行,等待法院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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