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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泉律师事务所 - 慧泉案例 - 诉讼案例 - 原配打小三,故意伤害?
原配打小三,故意伤害?
 

 原配殴打小三,小三流产,原配构成故意伤害罪?

 

基本案情

A的丈夫C与B有婚外情。2013年9月,A遇见B,同曹某发生争执,后二人相互殴打,B受伤,被送至市中心医院住院。2013年10月,经法医鉴定,B流产,无其他伤情,构成轻伤。随后,A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公安局询问,A对故意伤害曹某一事供认不讳。公安局以A涉嫌故意伤害罪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准备起诉至人民法院。

办案过程

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陈宝瑞律师接受了A的委托,为其辩护。通过调查事实,多次会见A,并反复阅卷,我所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词:

1、A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A对被害人是否怀孕并不知情,主观上不存在追求或放任要打被害人流产结果的故意。其次,在行为上,双方只是相互撕扯,A并无明显的暴力行为。再者,行为结果是轻伤。A并没有刑法上的故意,过失的话只有致人重伤才构成犯罪。所以,A的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2、被害人B存在重大过失。有被害人与A丈夫C开房记录、C交待与被害人B交往事实等证据证明被害人与C之间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3、A积极赔偿被害人,尽一切可能满足其要求,甚至包括与丈夫离婚。

提交辩护词后,我所律师又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请求对犯罪嫌疑人A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检察院经审查,同意对A取保候审。

我所律师通过查看被害人B的询问笔录,B诉说自己怀孕大约50天左右,之前去市妇幼保健医院检查都正常。但结合A丈夫C证实B怀孕期间多次出血,医院曾建议B做流产手术。结合以上情况,我所律师认为被害人B存在诬告陷害A的可能,遂请求检察院依法调取被害人B在市妇幼保健医院的孕检记录,并申请对B的人体损害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调取了被害人B在市妇幼保健医院B超单三份、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一份及B超单三份,B故意隐瞒病历资料,根据以上病历记载提示B在此次外伤之前已存在胚胎停止发育、宫腔积血,并伴有持续性阴道流血症状。因B是在此基础上遭受外力致难免性流产,被害人流产非本次外伤直接所致,再次鉴定的鉴定意见是不宜对其评定伤情。

2014年3月,公安局作出撤销A故意伤害案的决定。

办案总结

依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具体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根据伤害后果的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致人死亡三种情形。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轻伤以上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对于被害人是否怀孕并不知情,主观方面不存在要打被害人致流产的故意。经过鉴定,犯罪嫌疑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被害人流产非本次外伤直接所致。并且,被害人破坏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办案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不构成犯罪,并具有一定的可同情性和可谅解性。

在本案中,被害人故意隐瞒病例资料,诬告陷害委托人。因此在案件进行过程中,律师做了多方努力来帮助委托人。申请不予逮捕、申请调取被害人诬告陷害的证据等等。经过律师的努力,最后该案件被公安机关撤销。

律师建议:当发生第三者插足家庭事情的时候,应该尽可能的做到理性对待,注意自己的言行,要疏导好自己的心情,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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