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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泉律师事务所 - 法治探索 - 房产土地类 - 售楼处是否属于临时性建筑
售楼处是否属于临时性建筑
 

2015年,江苏省A建筑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竣工后,B公司确认A建筑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已经完成整体验收并已交付,验收时间未知。不久,A建筑公司同期为B公司承建的售楼处出现了问题,B公司结算工程款时以售楼处存在质量问题且未验收为由要求其扣款。此案上诉至江苏省高院,最终法院维持原判,认定A建筑公司与B公司曾一致确认售楼处属于临时建筑,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也不存在验收的问题。结合建筑工程已经整体通过竣工验收的事实,法院认为售楼处也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B公司以A建筑公司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扣款,不予支持。


此案中,所指的的临时建筑一般认为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2年内)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他设施。
 

但,上案中该售楼处2年内并未拆除,可能也没有得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建筑属于临时建筑吗?还有,广为人知的装有施华诺世奇水晶墙的杭州世贸天宸售楼处、造价1.2亿元的夏威夷棕榈岛售楼处、全亚洲最具逼格的成都麓湖艺展售楼中心等“最牛售楼处”是临时性建筑还是永久性建筑呢?

一、售楼处都是临时建筑吗?

笔者认为不是。

售楼处之后的用途很多,比如:商业场馆:商场、娱乐场所等;会馆:业主会馆、业主健身馆、游泳池等;公共设施:展览馆、博物馆;物业用地:物业办公室。非作为临时用途之用的,应为永久性建筑,如无永久性建筑的相关资质和缴税手续,应及时完善和补充。违法违规建筑不影响临时性建筑的性质。

二、临时性建筑和永久性建筑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并没有对临时性建筑作出明确界定。汇总有关法律规定,从以下法律规定中可见一斑:

法律层面

《建筑法》80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法。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中的临时建筑:指的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一般2年)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他设施。

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临时建筑和永久建筑的区别。时间短期容易考虑,而是否使用了钢、钢筋混凝土等也常常作为很多人区分二者的标准。但笔者并不认同。

建筑行业层面:

1. “永久性建筑”和“临时性建筑” 是基于建筑使用周期而进行的分类,与建筑用途相关,但同材料没有直接关联,钢结构可以用作 “永久性建筑”,也可以用作“临时性建筑” 。

2.相关的解释依据可以参考建设部的《JGJ 2009-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里面对临时建筑有非常详细的说明,暂设性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围挡等建筑物。但这个只是行业规范,并不是法律。

3.“永久性建筑”和“临时性建筑” 是专业的建筑工程词汇,在法律中一般只做援引,不做具体内涵及外延说明。

这就如同“主体结构”一词,在建筑专业书籍中有明确的定义,但法律中很难找到明确的解释,最高院也只是用“主要的结构部分”来作说明,解释的准确性远远不能满足要求,同工程实际有较大差距,甚至有超越内涵的嫌疑。比如:最高院认为“主体结构”是包含基础部分的,但在工程领域“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工程概念。

结论:由于法律主要还是为了明确“临时性建筑” 的范围,所以明确“临时性建筑”范围 即可满足日常工作需要。临时建筑指:临时办公用房、宿舍、仓库、食堂、厕所、围挡等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不超过2层,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活动房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安全等级为三级,抗震设防类别为丁类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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