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弟对簿公堂
利益面前道德丧失致使亲兄弟对簿公堂
旧村改造引发的继承权纠纷
原告A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1年12月22日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B。原告A诉称,E与于刘氏系夫妻关系,共有子女四人:长子A、次子B、幼子C、女儿D。E于1993年9月24日去世,于刘氏于1952年去世,D于1972年9月去世,C于1994年8月2日去世。C去世后,遗留房屋一套。因该房屋的继承问题,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对涉案遗产进行依法分割。后经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C死亡后,其生前未订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因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本案的原告与被告依法继承,该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在处理被继承人C的丧葬事宜时,原告A及被告B及相关亲属均商定并同意有原告A的长子于亦栋以被继承人C嗣子的名义“打瓦顶幡”办理丧葬仪式。原告A及被告B的上述行为应视为两人自愿将其已继承的遗产赠与于亦栋,于亦栋亦同意“打瓦顶幡”也应视为接受了两人赠与的财产,故于亦栋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合法有效。于亦栋取得涉案房屋后于1998年出卖给本案被告B,属于对自己合法财产的有效处分,合法有效;被告B通过买卖方式取得了涉案房屋,并在使用过程中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修缮,故涉案房屋归被告B所有。原告A要求继承涉案房屋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来是农村一处破烂不堪的旧房,因旧村改造旧房换楼房,巨大利益致使原告捏造事实,试图将本来早已处理完毕的房产再次分配,与亲弟弟对簿公堂,反目为仇。
本案的焦点是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律师在接受被告的委托后,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取得包括证人证言、族谱、土地使用证原件、村委会丈量明细表、村委二期旧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房屋统计表等证据,提出涉案房屋作为遗产早已被原告处分完毕,被告没有占有分毫遗产,原告要求对被告合法购买的房屋作为遗产再次分割,实属无理,应予依法驳回的代理意见。最后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求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