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的异议vs执行行为异议 【案情】
2005年9月12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刘某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当月底归还。被告一直未还,原告刘某于2007年4月2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借款1.5万元,法院于2007年8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刘某于2007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8年3月25日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陈某占有的奇瑞轿车一辆,案外人李某于2008年6月16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以其为该扣押物的所有权人为由,要求解除对该扣押物的扣押,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分析】
所谓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旨在主张实体权利的不同意见或对执行行为有意见。本案中陈某和刘某是案件的当事人,李某是案外人,轿车是执行标的物,李某的请求内容即是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赋予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办案原则,为案外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纠正人民法院及其他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可能存在的错误,提供了有效保障,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法律解读】
执行异议,有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之分。
执行标的异议是指对被执行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并要求负责执行的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执行行为异议是指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
二者具体区别如下:
1、法律依据不同
执行标的异议:民事诉讼法227条。
执行行为异议:民事诉讼法225条。
2、提出异议的主体不同
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
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3、异议针对的事由不同
执行标的异议:执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实体权利。
执行行为异议: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4、法院对异议的处理形式不同
执行标的异议:收到书面异议之日15日内审查,作出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涉及争议标的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行为异议:收到书面异议之日15日内审查,作出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程序不同
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
①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一般不收费;但因为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是一审后未经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而由原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则对原审当事人按规定收费。
②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另行起诉,应按规定收费。
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申请上级法院复议的,不得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