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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泉律师事务所 - 慧泉动态 - 我所开展见证业务
我所开展见证业务
 
       我所成功开展遗嘱见证、其他现场见证等证据保全业务。
      一、遗嘱见证:
      遗嘱见证是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名义,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根据法律规定,在无足够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以见证的内容认定真实的根据,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其特征是:

  1、律师遗嘱见证的主体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律师遗嘱见证不同于公证,我们知道公证是由公证处代表国家来实施,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而见证是由律师根据当事人委托,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作出的,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证明效力不仅很强,而且其中立地位更能取信于双方,律师见证在国外是一种很成熟的业务。

  2、律师遗嘱见证是一种法律适用。也就是说,律师对当事人请求见证的遗嘱,要依据有效的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

  3、律师遗嘱见证有着严格的时间与空间界限。律师必须在被见证事项发生之时,亲眼所见,才能给予见证。
      二、现场见证
     如购买行为见证。
     1、购买行为律师见证书具备证据能力,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作为侵权证据应用;
     2、购买行为律师见证书不是在诉讼中形成的书证,在目前法律框架内可以认定为一种类似于证人证言的证据形式,需要见证律师出庭说明或者其他证据佐证以弥补其证明力的不足;
     3、购买行为律师见证书虽在形式上类似于保全证据公证书,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规制,其公信力及形式规范程度均亟待提高,应当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充分参考域外成熟的律师见证制度对其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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