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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泉律师事务所 - 法治探索 - 房产土地类 - 旧村改造补偿非唯证论
旧村改造补偿非唯证论
 
旧村改造补偿房屋,不能仅以房产证为准
                     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   陈宝瑞
    随着城市周边农村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旧村改造还房引发的矛盾呈爆发式增长。原来祖祖辈辈留下的老院落由于不适宜居住,也不值几个钱,没有人在意,甚至长期被遗弃。通过旧村改造,拆迁还房,一套宅院就可以分得几套楼房,价值几百万元,这一块大蛋糕在家庭成员中如何分配?处理不好,容易造成家庭不和睦,父子反目,兄弟成仇,造成社会不公平、不和谐。
实践中,拆迁补偿只看房产证(或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谁,补偿房屋就分配给谁。殊不知这些老房子往往是几代上遗传下来的祖业,关乎几代人的利益。过去在农村房屋(或宅基地)确权发证时,按照传统习惯,以户为单位,户主是谁,就登记在谁名下。实际上户主仅仅是全家人的代表人,房产实际是全家人共有。分家时,有的人家有个简单的分家协议,有的只是一个口头协议,至多找个德高望重的人见证一下,房产证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但在眼下的旧村改造中,一旦拆迁补偿,沉睡的权利忽然觉醒,利益明朗化,出嫁了几十年的老姑娘也来要房子,老子娶了后老婆的,和儿子也要多争一份,兄弟们当中早已搬到城里住的也回来要房子。……
    现举一例:马某兄妹三人,1991年农村房屋确权登记时,父母均建在,房屋产权就登记在长子名下,父母去世前,就立有分家协议,约定老宅院一分为二,兄弟二人各分一半,但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今年正值本村全面改造,村上就按房产证把所补偿房屋全部分给了老大,老二及其妹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张老房产证登记有误,要求撤销老房产证,结果均没有得到支持,走投无路来找律师支招。
    律师支招:
    我们认为按照农村过去的确权习惯,老房子登记在老大一人名下没有错。如果要撤证,历史的老帐面积太大,实在翻不起,如果撤销房产证,整个的确权登记都要重来一遍。应当客观的、全面的,用历史的眼光看待历史问题。那就是当时是以户为单位的确权,登记的房产所有人仅仅是家庭的代表,虽然登记在户主一人名下,但应当按照全体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对待。对待拆迁补偿房屋的分配上,应当按照民法共有财产的原理来处理,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因此,对待此类问题,我们建议通过提起民事诉讼,首先确认老房子为全家人共有财产,其次再按照分家协议等事由要求依法分割共有财产,依法取得自己应得的份额,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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