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12月1日起两证合一 11月3日,召开了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电视电话会议。
目前,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等4个试点地区实施状况良好,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将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规定过渡期。对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主动要求换照的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于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意见》特别强调,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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