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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泉律师事务所 - 法治探索 - 司法程序类 - 浅谈专家辅助人制度
浅谈专家辅助人制度
 

 2015年10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江夏区某砖厂宿舍休息时,因担心老板不给工钱,生活压力大,心中郁闷欲自杀。后王某某看见老板年仅13岁的女儿独自在隔壁房间看电视,遂持菜刀连续猛砍老板女儿的后颈部,致其当场死亡。随后,王某某持刀自杀未果,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经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存在“心境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发作),属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认为该鉴定有瑕疵。因为在接受委托进行鉴定时,三名鉴定人均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但在出具鉴定报告时,其中一名鉴定人因年龄过高不符合湖北有关法律规定,不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资格。王某某是否属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是量刑情节的重要证据,该证据不能存“疑”。公诉人申请鉴定人出庭,同时考虑到司法鉴定专业性很强,为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诉人也申请专家辅助人刘小林出庭,就专业性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法庭予以同意。刘小林当庭解答了这份司法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原告没有再次质疑。

 中院认为,该意见系3名司法鉴定人作出,其中一名鉴定人执业证件在作出鉴定书时已届满,其作出的个人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另两名鉴定人也出具了相同意见,符合司法鉴定的最低人数标准,综合其他因素,法庭认定其可以作为定罪依据。并最终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3660元。

 我国刑诉法第192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民诉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所谓“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制度旨在通过强化庭审质证程序,依靠第三方专业人士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是对专门性问题深入分析来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均衡、提高审判质量。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是一种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参与人,既不是鉴定人,也不是证人,更不是代理人。

 尽管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规定,但是并不明确,在审判实践中运用较少,操作性也不强。笔者认为应该细化规定,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司法适用。

    一、厘清启动方式和出庭程序

 首先,专家辅助人必须具备与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有关的知识或者经验;其次,专家辅助人出庭原则上须由当事人申请,并且经法院许可;再次,专家辅助人的基本职责是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专家辅助人之间相互对质;然后,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是辅助当事人进行质证,其意见不属于法定证据,仅作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参考;最后,专家辅助人的费用由申请方当事人负担。

    二、细化专家辅助人的选任

 从我国的法律环境看来,应该以当事人自行选任专家辅助人为原则,然而也应当同时赋予法院在特殊情形下选任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当事人可自行选任有资格的专家辅助人,并把专家辅助人的各项资料上交法庭进行资格审查,或是当事人申请使用专家辅助人的同时,将专家辅助人的姓名、联络方式及学历、职称、成就等材料,一起上交法院进行审核。法院只有在当事人均不聘请专家辅助人并且案件的审理中有需要专家辅助人的特殊情况下才能够代为选任专家辅助人。

 三、确立审查采信规则

 我国民事诉讼中对证据采信,主要依赖的是法官的“自由心证”。法官在审查专家辅助人意见时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加之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效力在法律上本身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一部分法官出现了“你说你的,我认我的”的情况,导致许多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也只流于形式,这也降低了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积极性。因此,建立一个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审查采信规则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帮助法官查明真相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充分利用法庭质证程序,经查证属实的专家辅助人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四、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能够保持中立性和独立性,笔者认为必要时可以追究专家辅助人的法律责任。如果专家辅助人故意或疏忽大意或重大过失做出严重错误的专家辅助人意见,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则应追究其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方面,专家辅助人行为极其不符合其职责要求,有意提出错误的意见,误导法官做出错误审判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如果专家辅助人故意提供虚假的专家意见蓄意误导法官作出存在偏差的事实认定就必须为自己的诉讼行为负担相对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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