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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无罪归来……
 

“人就像是农贸市场里的一只鸡,挑中你就是你了,没有什么道理好讲……”真凶再现,亡者归来,这应该是最没有悬念的冤假错案。回看完聂树斌案,我们再来回顾佘祥林案。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

199412日,佘妻张在玉因和丈夫佘祥林吵架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佘祥林杀害。

19944月,一村民在离村不远的窑凹堰边发现一具身体已腐烂得面目全非的女尸。经过辨认尸体后,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经有关部门检测,女尸的年龄、体征、死亡日期与张在玉吻合。

因此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9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佘祥林的母亲杨玉香因不相信儿子会杀人,上访申诉竟被关了9个月。9个月后,让她家拿钱来领人。佘母被领回时已变成又聋又瞎,3个月后含恨而死

20053月,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据张在玉说,她吵架后离家出走,一路乞讨到了山东,并与山东一男子"结婚",育有一子。与张在玉一起回娘家的就有她的现任"丈夫"和儿子。这个时候的佘祥林,从关押到判刑,已经在狱中度过了11年。

20054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510日,佘祥林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37.13万余元。最终,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和政府补助

最终,他选择了与命运和解。他说:人就像是农贸市场里的一只鸡,挑中你就是你了,没有什么道理好讲。

佘祥林后来在狱中写给外界的申诉书上称,当时他多次要求办案民警带他去看妻子最后一眼,去认尸,但警方不仅不让他去认尸,还一口认定是他杀害妻子,并对他进行了10天的刑讯逼供。佘祥林申诉说公安分成几组审讯我,不让睡觉,当时我看什么都是重影的。警方为达到他们的办案目的,在他神志恍惚不清的情况下,于1994421日晚的那个雨夜,用汽车将他带到关桥水库内山凹里的一个地方,给他照相,后来,县公安局说根据佘祥林画的作案路线图,带他们去了作案现场,这可以作为佘祥林有罪的证据。鼻子被多次打破之后,他们竟将我的头残忍地按到浴缸里,几次因气力不足喝浴缸里的水呛得差点昏死“(他们让我)蹲马步,还用穿着皮鞋的脚猛踢我的脚骨。佘祥林躺在病床上,不时把手放在额头上,他说那里会经常痛,尤其是回想起那段经历。现在表明他此前囚犯身份的可能只有剃得光光的脑袋,还有,他拉开裤脚,脚脖处留有深褐色的两条浅沟儿,那是当年作为死刑犯戴了4个月脚镣落下的。现在湖北省沙洋监狱局总医院检查出的结果是,他的脊椎几处都有问题。

佘在狱中一直把洗冤的希望寄托在法官身上,他在申诉材料中写道:有人说当今的社会是金钱与权力的社会,但我仍然坚信,在我们这个法制日臻完善的社会主义国家,有正义感、有同情心的你们——人民法官,一定会明镜高悬,一定会站出来用神圣的法律与正气来为我做主,伸张正义,一定会给我一个公正的裁定的。

200505月,潘余俊——佘祥林案办案警察死亡,死前他正在接受湖北省纪委、省检察院组织的调查。潘被怀疑在1994年参与办理佘祥林案时有刑讯逼供行为。民警张金义根据潘死亡现场的细节推测了潘的死亡过程。他说,潘当时着便装来到了黄陂的那片墓地,他先用一枚易拉罐的拉环割破了左手动脉,这致使他在死后手上仍流满了血。随后潘用一根电线自缢于一棵树上。在自缢前,他用血在一块墓碑上写下了我冤枉三个字。

佘祥林案重审的辩护律师张成茂在得知潘余均自杀的消息后,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我认为,潘余均之所以自杀,是因为在佘祥林杀妻冤案重审判决生效之后,后续的司法保护程序出了差错而导致的。潘当时只是参与办理佘祥林案的普通民警,如果说要承担责任,也不会由他来承担主要责任,他不可能死。潘长期从警,有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到底是在什么样的环境下,使他产生了要死的念头?现在老百姓在接受询问时都会收到相关的法律文书,为什么对公务员进行这样限制人身自由的谈话却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出具?佘祥林一案洗雪后,媒体都在关注此案所暴露出的程序正义无法保证问题,那么在为佘祥林案追究责任的过程中是不是仍要保证这样的程序正义?

佘祥林案后,荆门市政法委在一份发给新闻界和与会代表的材料中说, 通过调查、反思和剖析,佘案的发生,尽管有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客观因素,但我们认为,更多的是执法办案中的诸多主观原因:

首先是主观臆断,有罪推定。一是没做DNA鉴定,公安机关主观确定女尸就是张在玉;二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佘祥林采取了强制措施;三是在佘口供前后矛盾时先入为主,选择有罪供述; 四是法医鉴定有误;五是在起诉和审判时只重视有罪证据,轻视无罪辩解。

其次是监督乏力,制约不够。一是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检察机关对侦察诉讼活动监督不力,未严格行使法律监督权;三是审判监督不够,忽视了佘的长期申诉,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了裁判;四是党内监督不严。市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提请协调佘案研究不够,把关不严。

再次是执法主体素质不高。一是对证据收集不力。二是存在超期羁押、办案超时限和单人取证等问题;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案件一路过关,环环出错。

还有一个原因是社会压力 “民愤影响"命案必破",这就给刑侦部门带来了巨大压力。佘案久审未决,在死者张在玉亲属上访要求严惩杀人凶手的压力下,进行了降格处理,以致冤案发生。

"命案必破"的初衷,无非是要求高度重视对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的侦破,本意并不错。但是,真理跨越一步就会变成谬误,这一口号蕴含着极大的危险。

在佘祥林案中,我们看到了疑罪不敢从无法官不愿悔判等潜规则的存在,理念的冲突是如此活生生地展现在人们面前。然而严格依据法律程序,佘祥林仍有不少可免于牢狱之灾的机会,却都被一一错过。

佘祥林的悲剧提醒我们,司法程序的细节,对于被告人的命运至关重要,要想避免佘祥林悲剧重演,我们首要解决的,就是对立法具体而微的诉讼程序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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