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2月4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参与起草部 门、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从2月4日起正式实施。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哪些新亮点?
亮点一:
立案审查制变登记制
以前,市民要打民事官司,把诉状递交到法院后,先由立案庭审查把关。对这一流程,《解释》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及时告知当事人是否需要补充材料,在材料补齐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亮点二:
电子介质信息可视为证据
《解释》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并进一步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具体类型进行明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解释》对于明确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规定无疑是一次突破。”陈坚分析。在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方面,《解释》规定了举证证明责任分配,逾期举证及其后果,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作了规定。
亮点三:
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为了最大限度地让老百姓告别“诉累”,《解释》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亮点四:
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前不久,对于火车票丢失补票事件,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正式向上海铁路局提起公益诉讼,目前尚未立案。这是目前国内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第一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
《解释》明确,提起公益诉讼要符合四项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亮点五:
虚假诉讼将被惩处
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作伪证、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解释》明确了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
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亮点六:
胜诉方可退还诉讼费用
近年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的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
对此,《解释》对有关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或以其他方式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法院可暂扣其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此外,依据《解释》的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缴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