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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言需谨慎
 

慧泉律师提醒大家:网络生活,请注意七条底线。

 近年来,社会上通过各种微博、微信等方式诋毁、丑化、贬损英雄人物,削弱其精神价值,借助进行商业炒作现象时有发生。此类案件涉及的利益类型更为复杂,涉及到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和个人权益的关系,人民法院应在个案中审慎把握,既要保护个人权益,也要防止司法对学术问题、言论自由作出不当干预,要在多个利益之间合理界分。

 最高院公布四起案例,极具典型意义。

(一)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洪振快撰写、黄钟任责任编辑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载明:当我们深入“狼牙山五壮士”有关叙述的细节时,就发现上述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下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而对于同一时间,相互矛盾的描述可能都不符合事实,也可能有一个符合事实,但不可能同时都符合事实。因此,对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还有待历史学家的深入研究和探讨。该文共分“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四部分,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细节问题提出质疑。其中,“‘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部分载明:葛振林说:“刚才忙着打仗倒不觉得,这会歇下来,才觉得又饿又渴……正巧山地里有些散种的萝卜,我们顾不得了,每人拔个吃着。”

 上述文章发表后2013年11月23日,梅新育在经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发表博文:“《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些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该博文被转发360次,被评论32次。

 2014年3月,黄钟、洪振快以梅新育前述言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梅新育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侵权言论、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评价梅新育对《细节》一文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通过综合评价双方言论的背景及其内容、言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首先,《细节》一文是对抗日战争时期出现的英雄人物“狼牙山五壮士”及其英雄事迹具体细节的分析。该文的作者和编辑,应当认识到,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这已经成为全民族的共识。以“狼牙山五壮士”为代表的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精神的典型代表,他们的精神气质,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世界和民族感情的重要内容。对这些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的不当评论和评价,都将会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感情,将会引发社会公众的批评,甚至较具情绪化的批评。《细节》一文从形式上虽然是在讨论细节问题,但全文意在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甚至是对该英雄事迹所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在此意义上,黄钟、洪振快对该文引发的激烈批评及负面评价应当有所预见,也应当承担较高程度的容忍义务。其次,梅新育微博的内容并未直接指出“这样的编辑和作者”的姓名,公众需点击所转发的微博链接才能知晓该文的编辑和作者,此种方式限制了该条微博的影响。且公众作出的评论并未针对黄钟、洪振快,而是主要针对《炎黄春秋》杂志。从损害后果看,不能认定被告行为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最后,梅新育的微博内容是带有感情色彩的评价和评论,虽然使用不文明语言显属不当,但却是社会公众普遍民族感情的直观反映,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目的,主旨和主观动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肯定。综上,判决:驳回黄钟、洪振快的诉讼请求。黄钟、洪振快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本案亦由洪振快撰写、黄钟为责任编辑的《细节》一文所引发。郭松民将梅新育的微博进行转发,同时撰写微博:“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不动这帮狗娘养的就是笑话!”黄钟、洪振快以郭松民前述微博言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郭松民发表的微博,其主要目的是批评以《细节》一文为代表的历史虚无主义,既是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主观目的,也是对前述社会共识、民族感情的表达,符合我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且未超出必要限度。再次,被告微博言论并非直接针对具体的个人,结合被告一贯的言论及原、被告双方并不相识等事实,被告主张涉诉微博并非针对原告的抗辩成立。被告的言论不构成侵权。当然,被告在发表言论时亦应使用文明语言,以说理方式表达意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黄钟、洪振快的全部诉讼请求。黄钟、洪振快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系列案

 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纠纷案,亦由洪振快撰写的《细节》一文以及其在财经网发表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所引起。文章写到:百度贴吧里一篇名为《狼牙山五壮士真相原来是这样!》的帖子说五壮士“5个人中有3个是当场被打死的,后来清理战场把尸体丢下悬崖。另两个当场被活捉,只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从日本人手上逃了出来。”而后,案涉文章对诸多细节进行了考据性论述。案涉文章发表后,“狼牙山五壮士”中的葛振林之子葛长生、宋学义之子宋福宝认为,《细节》一文,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据此,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1941年9月25日,在易县狼牙山发生的狼牙山战斗,是被大量事实证明的著名战斗。在这场战斗中,“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基本事实和舍生取义的伟大精神,赢得了全国人民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是五壮士获得“狼牙山五壮士”崇高名誉和荣誉的基础。其生前人格利益仍然受法律保护。被告撰写的《细节》一文涉及到两原告的父亲葛振林和宋学义,葛振林、宋学义均是“狼牙山五壮士”这一系列英雄人物的代表人物,“狼牙山五壮士”这一称号在全军、全国人民中已经赢得了普遍的公众认同,这些英雄人物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而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乃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是从我国的历史看,还是从现行法上看,都已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所以,洪振快撰写的文章侵害的不仅仅是葛振林、宋学义的个人名誉和荣誉,并且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尽管案涉文章无明显侮辱性的语言,但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被告的行为方式符合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和荣誉权益的特征。被告作为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熟练使用互联网工具的人,应该认识且有能力控制前述后果的发生,仍然发表案涉文章,显然具有过错。对于洪振快在诉讼中以言论自由作为抗辩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学术自由、言论自由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被告完全可以在不损害“狼牙山五壮士”名誉、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由地进行学术研究和自由发表言论,包括对狼牙山战斗的某些细节进行研究,但被告却未采用这种方式,而是通过所谓的细节研究,甚至与网民张广红对“狼牙山五壮士”的污蔑性谣言相呼应,质疑五壮士英勇抗敌、舍生取义的基本事实,颠覆五壮士的英勇形象,贬损、降低五壮士的人格评价。因此,被告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自由,作为其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于判决后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2013年5月,被告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孙杰当时已有603万余个“粉丝”。该文发布后不久就被转发即达662次,点赞78次,评论884次。随后,孙杰删除该微博。2015年4月,加多宝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_^#多谢行动#”,并配了一张与文字内容一致的图片。孙杰用“作业本”账号于2015年4月转发并公开回应:“多谢你这十万罐,我一定会开烧烤店,只是没定哪天,反正在此留言者,进店就是免费喝!!!”。该互动微博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并受到广大网友的批评,在网络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烈士邱少云之弟邱少华以孙杰的前述博文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侮辱、丑化,加多宝公司以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贬损烈士形象,用于市场营销的低俗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邱少云烈士生前的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邱少华作为邱少云的近亲属,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孙杰发表的言论将“邱少云烈士在烈火中英勇献身”比作“半边熟的烤肉”,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且该言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邱少云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虽然孙杰发表的侵权言论的原始微博文章已经删除且孙杰通过微博予以致歉,但侵权言论通过微博已经被大量转载,在网络上广泛流传,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应在全国性媒体刊物上予以正式公开道歉,消除侵权言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加多宝公司发表的案涉言论在客观方面系与孙杰的侵权言论相互呼应且传播迅速,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主观上,加多宝公司在其策划的商业活动中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加多宝公司应当对孙杰发表的影响较大的不当言论进行审查而未审查,存有过错,因此,亦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孙杰和加多宝公司已经主动删除原始侵权言论,因此只能通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消除侵权所造成的后果,判决:孙杰、加多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孙杰、加多宝公司连带赔偿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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