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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浅议
 
“医闹”浅议
陈宝瑞  郑娟
    “医闹”问题已成为医疗机构普遍面临的顽疾,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此文以“医闹”为切入点,排除影响医患关系的众多间接因素, 分析产生“医闹”的直接原因,并针对性提出对策,希望对解决“医闹”问题有所裨益。
    一、引言
    据人民网报道,2009年6月21日,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一位“肾积水并尿毒症”的重症患者因呼吸功能衰竭、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21日凌晨3时,家属拒绝迁移死者尸体,将泌尿外科全科室封闭,泌尿外科的值班医生、手术医生和所有在院病人,都被关在病房。同时,“医闹”组织开始在门诊大楼、住院大楼摆放花圈,打砸泌尿外科住院病房。21日8点,整个医院处于瘫痪的状态。最令人不解的是,警察到来后,无所作为,坐观待命。随后,市政府出面调解,“医闹”组织要求赔偿80万元,调解无效。6月21日下午,“医闹”组织召集了200多名社会人员,手持木棍及匕首冲至医院,封锁门诊大楼,摆满花圈,并焚烧纸钱,见到穿白大褂的医务人员即大打出手,有一名医生身中6刀,被送进医院抢救,另外有10余名医生、护士全部有不同程度砍伤。在此过程中,警察得到的命令始终是“待命”,市政府给医院指示始终是“尽快调解”。6月21日晚23点,“医闹”组织再次召集6辆中巴车载满打手至医院,围攻办公楼至22日凌晨3点,声称再不按其要求赔偿,则将医院办公大楼炸毁。市政府经研究决定,责成医院赔款21万。事后,有人看见,家属在门诊大厅公开给”医闹”发钱。6月23日,医务人员忍无可忍,自发组织到市政府门前请愿,要求市政府作出解释,并严惩肇事凶手……
    这就是“医闹”的典型表现,产生医患纠纷不是寻求正常法律途径去解决,而是以谋求最大限度的赔偿为目的、聚集多数人在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停尸、设灵堂、摆花圈等手段表达强烈诉求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不正常的医患纠纷。其行为模式可以归结为:聚集多人——扩大社会影响——给医院施压——医院让步——取得利益最大化。
     其危害甚巨,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影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挫伤了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而且破坏了社会秩序,助长了不良风气,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破坏了安定祥和的社会局面。
      二、“医闹”成因
     “医闹”的产生原因尽管多种多样,但笔者认为医患纠纷缺乏一个公正、高效、畅通的解决机制是产生“医闹”的根本原因。现有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急需完善立法,建立新的医疗损害争议解决机制。
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事实上大部分已形同虚设。《条例》共分七章,主干部分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事实上现行医患纠纷很少得到行政处理。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随着《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该章已自然废止。医疗事故赔偿已经统一纳入了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侵权损害赔偿领域法律适用双轨制的问题彻底解决。《条例》第三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使得人民法院不再区分一般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统一进行司法鉴定,不在适用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需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处罚、处分,进而追究刑事责任时才有意义,对当前大量的医患纠纷无实际意义。所以,《条例》急需修改完善,从立法上建立一个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争议解决渠道。
     为什么现行医患纠纷很少得到行政处理呢?根据《条例》第十四条,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但是,现实普遍面临的情况是医疗机构认为不是事故,当然不会按照医疗事故报告。当事人坚持认为构成事故或者不管是不是事故,反正人活着进去,死着出来,你医院肯定有责任。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而是以“闹”的手段,迫使医院屈从。导致医院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求告无门。向卫生行政部门报案,卫生行政部门也是一脸无奈,两手一摊,因为患方家属不配合,没有办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到现场只是坐观待命,无所作为。经过一段时间相持,最终还是医院赔钱了事。时间一长,纷纷效仿,几乎很少通过正常渠道解决,无理也闹,医院只好忍气吞声,低头赔款。此刻的无奈与无助,如披冰雪,每家医院无不感同身受。我们的深刻体会是:这个时刻多么需要一个中立的、强有力的第三方站出来,公正得解决问题,尽快平息事端,恢复医疗秩序。如同处理交通事故一样,一经报案,警察立即赶赴现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公正的解决纠纷。这个中立的第三方只能是政府,政府对此不能袖手旁观,眼看着不法分子无法无天,无所作为,坐等事态闹大。
      三、处理“医闹”问题的建议
      当“医闹”尚属个案的时候,需要反思的首先是医疗机构;当“医闹”变成普遍现象的时候,需要反思的肯定是我们的制度。“医闹”事件使医患双方的利益都受到损害,并没有赢家,可是患方还是选择通过“医闹”手段解决纠纷。根本原因是,目前我国没有建立起适合患者的方便、快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制度。因此,仿效交通事故处理规则,构建一个简便、顺畅的处理纠纷的渠道,是解决“医闹”问题的关键。这样可以保障患者有路可走,消除患者“告”不如“闹”的心理。
     具体方案:
     1、在地方行政序列中设立一个职责类似于交警队的机构。该机构应当是中立的,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之外;归各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与卫生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克服管办不分,老子审儿子,患方质疑执法机关公正性的弊端。其最重要的职责在于:当接到患者家属以及医院的举报后,及时保全证据,如封存相关资料、实物等,对医疗纠纷进行独立的调查、收集有关的信息。需要委托鉴定时,可由医患双方协商选定中立、权威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能协商一致时,抽签决定。对纠纷性质及时认定,并出具认定书。认定书包含对事实的认定、医疗上的判断,责任的划分,其效力等同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如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参照专利复审的模式,成立一个准司法机构进行复审,该机构由医疗专家、法律专家等人士组成。
      2、建立医疗损害赔偿的“交强险”。 此举措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的经济保障,一举打消了患方担心医院赔不起的合理担忧,也分散了医疗风险。只要符合医疗损害赔偿条件,赔偿款项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在事故处理程序中,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监督事故性质能够得到公正认定。患者直接向保险机构求偿,能够减少医患双方因身陷纠纷而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形,因而有利于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医疗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可以申请行政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
      结语
    “医闹”是一种不正当医患纠纷引起的多人聚集的违法行为,往往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若处置不当,极易激化社会矛盾,酿成群体性事件。因此,应建立一个有效的渠道来减少以至消除“医闹”。力争做到既维护社会秩序,又不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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