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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泉律师事务所 - 法治探索 - 其他类探索 - 预付定/订金能否要回?
预付定/订金能否要回?
 

 “双11”网购期间,电商平台许多商家都会提前设置预付ding金制度,要求消费者预付订金(定金)方可低价预购指定促销商品,而若消费者未在规定时期内支付尾款,订金(定金)不予退还

 慧泉律师提醒大家!此时一定要看清是定还是订。如果交纳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定金,除非双方违约、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否则,消费者在卖家无违约情况下,欲单方要回定金将无权收回;如果是订金,则可以要回。因此消费者一定要慎重,看清是定还是订。

 建议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选择使用。

 1.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先付款项的目的,如果是为了预付一部分货款,则应使用预付款;如果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则应使用定金、保证金再次提醒,如果使用定金,一定要书面写明定金二字;如果使用保证金,务必约定相应违约责任条款。

 2.建议在采购合同中使用定金,因为如果对方不履行合同,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给我方。针对销售合同,则视不同情况进行规定:A.对于我方因价格波动或其他原因违约可能性较大的合同应约定预付款,因为当我方违约时只需退还预付款及赔偿对方能举证证明的实际损失即可解除合同;B.而对于我方违约可能性较低,对方违约可能性较高的合同建议使用定金,因为对方违约时我方可以没收定金。

 3.对于保证金,除了质量保证金及建筑工程、租赁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外,在其他买卖合同中不建议使用。

 4.至于所谓的“认购金”、“意向金”、“订金”等,双方则要约定其性质及约好是否能够退还,一并在合同里注明

 实践中,我们常常听到订金、定金、押金、保证金、预付款等词语,这些词汇有什么不同呢?哪些可以要回?哪些不能退回呢?关于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预付款、订购金等性质的理解和认识,一起来看一下:

 

定金

订金

押金

预付款

保证金

认购金

适用范围

法律概念。书面表明“定金”二字,否则不能成为定金。定金与违约金不并用。

习惯用法。性质同预付款。

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

建设工程中常见,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

保证金以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主。招投标法中也有保证金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常见。

能否退还

定金罚则:不退还。且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18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没有约定为定金为性质的,这些金都要退还。

且非主从关系。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具体操作

担保法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2.合同未正常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3.可退还的情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双方违约。

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1.合同正常履行时:最终往往会作为预付款融入总价款里。

2.合同未正常履行时,退款给支付方。

1.无质量问题时,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买受人退还或融入总款。如质量或履约有问题,不退还,视为违约金。

2.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5日内退。但投标截止后撤销的,可不退。达标后,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额度限制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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