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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验式执法引争议
 

乱用远光灯 扣一分罚三百——深圳体验式执法引争议

2016年11月1日晚,在深圳市中心车流量较大的彩田路和红荔路交汇口,一名驾驶蓝色货车的司机因开启远光灯被执勤民警拦下。司机被问及何时使用远光灯时,该司机表示:“看得清前面就用近光灯,看不清就用远光灯”。执勤民警向他讲述了两种灯的使用方法,并让其坐在“专用体验椅”上体验这辆蓝色货车发来的远光灯。由于执法过程在网络上同步直播,有超过20万网友观看了执法过程,大部分网友为这种新手段点赞,表示平时开车屡受远光灯之苦,甚至差点引发车祸。但也有网友质疑,虽然违法者能体验到他人之苦,但是否有体罚之嫌,又是否有法可依?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三条,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按照“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相应条款,对驾驶人驾驶证记扣1分。

 深圳交警从11月1日开始采取“两看两考一处罚”的查处模式,严查乱用远光灯违法行为。“两看”指让违法者现场适度体验自己车及其他车远光灯照射,感受危害;“两考”指民警现场考司机何为远光灯、如何正确用,并作详细讲解;“一处罚”指的是对违法司机罚300元记1分

 相关负责人表示,执法是按照教育与处罚结合的原则进行的,体验并讲解的过程是一种教育手段,而不是罚违法者看远光灯。并且体验远光灯照射是自愿不是强制,就像路面查处到其他违法行为,会请当事人现场查看确认一样。

“体验式执法”是一种人性化教育式处罚方式,倡导的是换位思考的行为模式,讲求的是违规者自愿执行的原则。慧泉律师提醒:体验式执法应遵循“比例原则”,即对违法行为惩罚的手段和程序要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成比例,不能以超出违法行为后果的手段和程序来惩罚违法行为。如果尺度没有拿捏恰当,带来违法后果还得执法部门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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