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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泉律师事务所 - 慧泉案例 - 诉讼案例 - 出具借条人与收到借款人不一致,怎么办
出具借条人与收到借款人不一致,怎么办
 
民间借贷需谨慎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24日,李××向张××借款20万元,并向张××出具了借条,陈××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随后,张××按照李××的口头指示将钱打到王××的账户上。借款到期后,李××未及时还款。
张××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和陈××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过程中,李××否认收到张××的借款,且不承认其指示张××将钱打到王××的账户上;陈××作为担保人亦不承认借款人李××收到该笔借款,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张××向法院提出追加实际收款人王××为被告,但经过公告送达,王也没有出庭,致使法院无法查明案情,判决结果很可能对原告张××不利,张××只好申请撤诉,重新向王××主张权利。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将钱打到王××账户的行为是否受到李××的指示?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只有将钱交付给借款人,合同才生效。张××作为出借人,不能证明其将钱打到王××账户上系受到借款人李××的指示,也就是说李××虽然向张××出具了借条,但实际李××并为收到该笔借款,因此,借条并未生效,张××也就无法要求李××偿还借款,担保人陈××更不应承担责任。
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一般没有正式的借款合同,仅仅出具“借条”。但是,“借条”往往太过简单,约定不具体明确,而实际借款操作中又会出现各种情况,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给诉讼造成麻烦。因此,民间借贷有风险,需格外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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