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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泉律师事务所 - 慧泉案例 - 诉讼案例 - 家暴离婚——受害方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及多分财产
家暴离婚——受害方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及多分财产
 

案情简介


 

 

郭某、李某经人介绍,于2000年22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两人性格不合,婚后常争吵,并且李某存在家庭暴力,经常殴打郭某,现在郭某伤情尚未康复。

郭某诉之法院请求判令:一、其与李某离婚;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费3万元;三、要求适当多分割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上述条文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该案中,

第一、对于离婚请求: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两人性格不合,且李某有家庭暴力,郭某伤情严重现在尚未康复,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成问题,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以支持;

第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原告长期受到被告的殴打身体与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至于3万元请求,应结合案情和具体伤害程度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第三、要求多分割财产的请求: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的郭某,即郭某可适当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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