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要担责?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12日,汪某驾驶借用朋友杨某的轿车,与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王女相撞,致使乘坐电动车的王男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员汪某付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王男将王女及汪某和车主杨某以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后经法院主持下达成了和解,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71812元,超出交强险的医疗费等由被告王女承担60%,机动车司机汪某承担40%,车主杨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律师点评
该案是个不大的交通事故案件,但涉及多方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就是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车主杨某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由借用人杨某按交警部门的认定书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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