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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泉律师事务所 - 慧泉案例 - 诉讼案例 - 签订谅解书又反悔,谅解有效吗?
签订谅解书又反悔,谅解有效吗?
 

被害人家属获得赔偿后又反悔,原来签订的谅解书是否还有效?

 

基本案情

 

2017年4114时许,被告人张某、杨某在小区西门传达室值班时,被害人牛某到传达室询问所丢门卡事宜。张某与牛某因之前房屋租赁问题发生争执。牛某手持铁锨欲冲进传达室,被杨某拦住。后左某着屋内的张某肆意辱骂,甚至于威胁张某妻儿性命。张某忍无可忍,冲出门去,随手抄起镰刀、铁锨追打左涛。张某与牛某在争夺镰刀过程中,牛某身体左侧受伤。张某与牛某撕扯倒地后,杨某持花盆砸左涛未果。张某起身后,杨某踢踹左涛。后张某发现牛某受伤,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牛某送至医院救治。当日,牛某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将杨某带回审查,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张某、杨某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15万元并签订谅解书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牛某只有唯一的儿子牛小小,牛小小的法定代表人甲(牛某前妻)对谅解书反悔。最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牛某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依法应减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年。

宣判后,张某的近亲属找到我所,我所律师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某未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2017年12月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其中控辩双方就谅解书反悔问题展开质证。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杨某这一量刑情节未予认定,导致量刑失当,应予以纠正。上诉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杨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应依法减轻处罚。最终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判决上诉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原审被告杨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年。

【总结】

 

本案中被害人家属取得赔偿后又反悔,原先签订的谅解书是否还有效?我们认为是有效的。

理由:虽然牛某的前妻甲对谅解书反悔,但是甲的反悔对张某积极赔偿并已经取得家属谅解的事实没有意义。因为:首先,赔偿和谅解协议是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双方平等自愿达成、郑重签署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故赔偿和谅解都是具有法律效力其次甲与牛某已经离婚,甲只是以牛某家属牛小小监护人的身份在协议上签字,甲个人的反悔属于个人意愿,不代表其儿子的意志。再次,即使受害人家属确有反悔的意思表示,应当退回赔偿款,不能言行不一,仅仅口头上表示反悔,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甲的反悔对张某的量刑不具有参考价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款:“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张某在案发后向牛某家属积极赔偿,赔礼道歉,赔偿数额巨大,已经得到牛某家属牛小小的谅解。那么,本案中被害人家属取得赔偿后又反悔,原先签订的谅解书并不因反悔而无效,该谅解书依然有效。

【体会】

 

回首整个办案过程,从刚开始接触案子到二审判决结果出来,中间经历了近三个月的时间。本案上诉人张某由一审判处12年有期徒刑到二审改判为11年有期徒刑,减少的这一年刑期能让他早日重获自由,这不是能用金钱来衡量的。

审判阶段是律师发挥辩护作用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里,辩护律师将根据事实、证据及法律,全面掌握每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情节,并依据娴熟的法律知识全面的对抗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展开全面的辩护。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要做的工作有很多,包括谈论案情,认真详细的阅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写辩护词等等。每一步都需要全力以赴,精细化每一个涉及量刑的细节。二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后,让我们一次次深受鼓舞,那种欣慰,非钱财可以愉悦。

【附】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工作职责

 

担任公诉案件律师在案件进入人民法院后,接受委托:

1、了解案情,分析案情,起草上诉状。

2、会见上诉人。事先准备好提纲,充分听取上诉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以确定辩护方向以及调查证据的方向。如案情需要,要考虑多次会见,直至充分明了上诉人意图,案件事实。    

3、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案件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一审庭审笔录、尸检报告、一审判决书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等。

4、调查和收集证据。在审判阶段律师可自行决定调查证据。如遇证人不同意作证的,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作证。

5、反复研究案情,起草辩护意见,形成完善的辩护意见。

6、参与法庭审理。对上诉人、证人等进行发问,对公诉人出示的每一份证据仔细审核,提出有利于上诉人的驳斥理由或意见。根据法庭调查的综合情况,展开与公诉人的辩论。对于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提出建议或异议。休庭后,尽快整理辩护意见,写好辩护词后向法院报送。

7、总结办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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