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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泉律师事务所 - 法治探索 - 其他类探索 - 在淄博,单位要为患病、非因工负伤或死亡人员支付什么费用?
在淄博,单位要为患病、非因工负伤或死亡人员支付什么费用?
 

一、雇佣关系

无特别约定时,雇佣单位无法律责任,无需赔偿。

二、劳动关系
劳动者患病或负伤,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病假工

①淄博市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1640元;高青县、沂源县1470元。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1条关于医疗期计算问题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第2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第1款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1项规定,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应该给职工按照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

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非因公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1、丧葬费:由单位支付1000元(山东标准)。

2、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每人每月补助标准460元(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41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360元(高 青 县 、 沂 源 县

   供养直系亲属参照淄博工亡亲属标准: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或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以高者为准)。

   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为63562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为625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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