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3-3117997
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创品牌强所,开百年老店!
首  页 慧泉动态 最新公告 联系方式
法治探索
司法程序类
慧泉律师事务所 - 法治探索 - 司法程序类 - 关于支付令的十个法律问题
关于支付令的十个法律问题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即督促程序。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债权人知道运用支付令的技巧,会让债务清偿的速度和效果事半功倍。

 


 


 

 

 

一、支付令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至第217条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以下简称“意见”)第132条、第215条至第225条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以下简称“规定”)第1条至第11条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二、支付令的申请

 

1、有权提起支付令申请的,是依法享有债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2、被申请人是依法负有清偿义务的债务人。
3、申请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意见》第215条: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4、申请期限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即新《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三、支付令的管辖法院

 

1、支付令案件管辖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案件属于债务纠纷案件,应适用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二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支付令的审查与受理

 

1、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3、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1)当事人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达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3)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达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
(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的。
4、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5、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五、支付令的制作

 

1、支付令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制作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支付令。
支付令应当记明以下事项: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驳回支付令的裁定书和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六、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七、支付令的异议

 

1、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2、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3、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4、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八、支付令的撤销

 

1、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消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消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2、人民作出终结督促程序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许。
 

 

 

九、督促程序的终结

 

1、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2、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3、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4、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十、支付令申请的收费

 

 

1、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缴纳申请费100元。

2、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承担。


 

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凤阳大酒店7楼
电话/传真:0533-3117997 手机:13964371821 E-mail:cbrls11@163.com
Copyrights © www.huiquanlawoffices.com 2011-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1011741号 技术支持